2007年8月15日

創造的價值和智慧財產權



大三上課專題課時,有一堂課請到一位屬於哲學理論方面的老師,和我們談一個觀念。談到的那個點,就是藝術中所謂的創造這件事

他說到:創造這件事對於人來說,是不可能發生的。因為人不可憑空去製造出一件東西,好比說一顆石頭。創造這件事,是神的領域才能辦到的事,我們所創造的任何東西,其實都不能算是創造,因為它都必定是建立在某件事物的基礎之上,才能製造出來的。所以我們做的任何創造都只能算是一種新,建立在舊事物之上的一種新...

以這個作為這篇文章的開頭,是想釐清一些觀念,才能來討論所謂的創造和創新,以及智慧財產權這件事。我們該要知道,人類所擁有的智慧和文明,多半都是先人所累積下來的東西,這個價值該為全人類所共享,而不該是專屬於某些人的產權,甚至是壟斷。

智慧財產權這個東西的出現,的確是保障了一些人的權力,讓這些人的努力成果得到尊重和回饋。但這並不表示智慧財產權可以被濫用,擴大成為某些集團的企業資源和變相的壟斷市場。因為那本來就該是共有的,尤其是文化這件事。

這次的台客搖滾事件在台灣,是一個很有趣的例子。在正在炒作文化創意產業的當下社會,出現了台客這個名詞,成為了某集團的專屬,專利的荒謬事件,還真是證明了我們對於文化創意這塊產業,實在是有著非常好的商業頭腦和經營手腕...有潛力!真有潛力!!

試想,有天我們這些市井小民身邊的東西,一個個都被拿去專利化會是怎樣。台客文化變成專利,他們的產品可能是早期市面上常見的紅藍綠袋子,藍白拖鞋,某些古早味甘仔店裡的一些傳統商品,懷舊的小玩藝等等..那麼是不是以後賣這些東西的店面或攤販,若沒有他們正統的台客商標認證,就侵權了,然後就要受法律牽制或是付出他們本來不該付的權利金。

而註冊台客商標的公司,在公開聲明的態度是,他們努力把台客這個原本屬於比較貶抑性的文化,炒作提升成一個台灣獨特的精緻文化,成為一個具有商機的產業。所以,他們想當然有資格擁有這個新的,台客的名字和商標專利權,因為這個台客現象是由他們所推動和創新的。而且後面還鼓勵其他企業和單位,要能夠運用自己的創意為活動命名與規劃。所以..他們所謂的創意,就是拿了原本就有的台客文化,而且還是原封不動的台客這個字詞,去炒作和精心規劃,成為自己所謂的創新囉?

難道台客這件事和背後的文化背景,都是你們公司所創造的,所以你們有權叫做正統台客,而且還是有註冊,擁有智慧財產權,然後被法律所保護的優秀台客!

真是有頭腦!
台灣人真的很聰明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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